20日,县法院民事庭向76岁的陈老汉送达了判决书:起诉离婚理由不成立,不准离婚!
陈老汉与老伴1957年结婚,先后生育三女两子,目前均已成家。1997年妻子因病瘫痪,陈老汉1997年5月离家租房居住,分居后每月给付妻子生活费200元。2004年12月,其妻以200元生活费不够为由,向法院提起扶养诉讼,要求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去年3月,法院判决陈老汉每月给付妻子扶养费300元。
去年12月1日,陈老汉起诉到法院,诉称“自结婚以来感情不合,现已不存在夫妻关系,请求判决离婚”。但其妻却说,陈老汉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离家居住是嫌弃,提出离婚是逃避扶养义务,因而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陈老汉夫妇自结婚至分居时双方已在一起生活长达40余年,且生育了5个子女,其所说的“感情不合”与事实不符,故不予支持。(陈剑 龚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