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拘役三个月,加上其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近九万元。
现年30岁的卢某与被害人钟某同住在秦古镇小河村。二人既是邻居又是亲戚,关系一直很好。2005年12月30日22时许,卢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好友钟,从得胜镇五道河村驶往秦古镇小河村。当车行至得大一路段时,因忽视行车安全,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入路左侧边沟,造成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卢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卢承担钟某抢救费用3800元,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8.5万元。
法院认为,卢忽视交通安全,操作不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能够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章胜荣 方光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