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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赃物以自用 涉嫌销赃被公诉
发布时间: 2006-04-03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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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帅某因运输并收购他人盗窃的钢管被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05年7月的一天,刘某伙同张某盗窃浙江省兰溪市第四建筑公司存放在宝丰康华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的钢管29根,就近藏于公司外的水塘中。数日后,刘、张趁夜深人静之机请帅某用农用三轮车将所盗钢管运出销售,帅以700元的价格将其买下自用。后经物价部门鉴定29根钢管价值1222.83元。
  《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帅明知是盗窃的物品而运输、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构成销赃罪。(饶正勇 董可飞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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