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驳回试验苗圃诉讼请求
县林业局试验苗圃状告县植保站一案有了最新的结果。4月6日,笔者获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下达判决书,因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试验苗圃要求县植保站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和返还技术服务费(合计551350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2001年3月,当时,县林业局试验苗圃负责人陈和利承包了潘口乡龙王沟村农民的土地44.1亩,培育马尾松和棕树树苗。3月20日,陈和利与植保站洽谈,要求植保站对苗圃给予化学除草,双方约定实行有偿服务。植保站于3至5月份对地块进行了4次化学除草。6月上旬至7月上旬,苗圃苗木出现大面积发黄、枯萎,陈和利便于2002年5月21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2002年9月12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植保站赔偿陈和利经济损失22.7万元。县植保站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1日判决植保站赔偿陈和利直接经济损失138,500.15元。接到判决书后,苗圃和植保站均继续上诉。2004年4月1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植保站不服,提出再审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4日撤销二审判决,又于2005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林 十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