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县法院在执行一起损害赔偿案件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住宅进行搜查时,从其家中搜出8万余元的现金和存折。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娄双清,因此受到应有的制裁。
去年12月3日,陈光明(得胜人,现住园艺场)骑摩托车带着妻子徐海霞由城关镇向园艺场行驶。行至305省道281km+930m处超车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娄双清(孝感人,县城广厦小区做生意)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同时与张靖(潘口人)驾驶的同向行驶的货车相挂,致徐海霞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县交警队认定陈、张、娄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娄支付了运尸费、安葬费,而对死亡赔偿未能达成协议,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对徐死亡赔偿12万余元,由陈、张、娄各承担40164元。
判决生效后,娄没有自觉履行义务,陈等申请执行人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查明娄有门面房,经营百货批发、塑料等生意,但其却以不服判决和无履行能力为由一再抗拒执行。执行人员遂报请院长签发搜查令,依法对其住宅进行搜查。搜查中,执行人员从娄的家中搜出现金14000余元和7万余元的存折。于是,除依法对搜出的现金予以扣押、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外,决定对娄予以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司法制裁。 (王林 熊俊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