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基层村委会单方收回农民承包的土地而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案件。并当庭判决:由被告麻家渡镇柿树坪村委会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收回原告沈玉兰的0.6亩水田返还给沈经营,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
沈玉兰系麻家渡镇柿树坪村5组农民。1996年6月20日,麻家渡镇柿树坪村委会在农村二轮承包耕地过程中,将水田1.8亩、旱地3.6亩发包给沈玉兰耕种,承包期限签订为30年。2003年9月至10月上旬期间,沈玉兰到住在十堰的儿子家玩,柿树坪村委会单方将承包给沈玉兰的水田1.8亩(田园化)划出1.2亩,并分别承包给村民袁智典0.6亩、蔡成发0.6亩。沈玉兰回家后得知所承包的水田被他人耕种,便多次找村委会要求收回所承包的土地面积,同时自己已从蔡成发处收回了0.6亩水田,另外0.6亩水田一直未能收回,柿树坪村委会对她的要求也没予以处理。
县法院审理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沈玉兰与被告麻家渡镇柿树坪村委员会签订的二轮承包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柿树坪村委会在未征得沈玉兰本人同意或具备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原告所承包的水田单方调整给他人耕种实不妥当,且不能举出足以能够证实原告沈玉兰申请要求退还土地或弃耕抛荒的有效证据,抗辩理由不成立。故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王康东)
沈玉兰系麻家渡镇柿树坪村5组农民。1996年6月20日,麻家渡镇柿树坪村委会在农村二轮承包耕地过程中,将水田1.8亩、旱地3.6亩发包给沈玉兰耕种,承包期限签订为30年。2003年9月至10月上旬期间,沈玉兰到住在十堰的儿子家玩,柿树坪村委会单方将承包给沈玉兰的水田1.8亩(田园化)划出1.2亩,并分别承包给村民袁智典0.6亩、蔡成发0.6亩。沈玉兰回家后得知所承包的水田被他人耕种,便多次找村委会要求收回所承包的土地面积,同时自己已从蔡成发处收回了0.6亩水田,另外0.6亩水田一直未能收回,柿树坪村委会对她的要求也没予以处理。
县法院审理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沈玉兰与被告麻家渡镇柿树坪村委员会签订的二轮承包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柿树坪村委会在未征得沈玉兰本人同意或具备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原告所承包的水田单方调整给他人耕种实不妥当,且不能举出足以能够证实原告沈玉兰申请要求退还土地或弃耕抛荒的有效证据,抗辩理由不成立。故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王康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