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卖菜却被汽车溅起的飞石击伤,6月16日,原告潘口乡小漩村村民龚艳林收到了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判决司机张天明赔偿原告损失的30%,即8275.19元,施工单位竹山县华夏建筑公司赔偿60%,即16550.37元,原告龚艳林自行负担2758.40元。
去年6 月7日,原告龚艳林在被告华夏建筑公司负责施工的尚处于养护期的公路上卖菜,被被告张天明正在高速行驶的汽车溅起的飞石击中,造成原告龚艳林八级伤残的后果。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各承担原告损失的50%。判决宣告后,被告张天明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华夏公司施工后应清除路上障碍物,消除隐患,而华夏公司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天明驾驶汽车对事故的预见性认识不够,处置措施不力,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龚艳林在未修好的公路上进行蔬菜交易存在过错,自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龚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