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劳而获,令人痛绝。近日,因疯狂作案而盗窃公司财产的刘某、樊某和协助销赃的帅某,经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三至七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刘某,宝丰镇人,无业。樊某,竹溪县县河镇农民。帅某,宝丰镇农民。去年7月的一天夜晚,被告人刘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盗窃浙江省兰溪市第四建筑公司存放在宝丰康华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的钢管29根,就近藏于公司外的水塘中。数日后,刘、张趁夜深人静之机请被告人帅某用农用三轮车将所盗钢管运出销售,帅以700元的价格将其买下自用。经物价部门鉴定29根钢管价值1222.83元。
同年8月的一天夜晚,被告人刘某伙同樊某采取同样的手段,盗窃浙江省兰溪市第四建筑公司存放在宝丰康华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的钢管29根,以95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废品收购站。经物价部门鉴定29根钢管价值1445.19元。事发后已将赃物追回并发还失主。
同年10月25日夜晚,被告人刘某、樊某伙同张某预谋盗窃康华公司的电焊机,待夜深无人之机,樊某伙同张某二人窜入该公司院内(刘某因故未能前往),盗窃该公司电焊机两台,樊某还乘机盗窃钢球67.5公斤。樊某、张某将电焊机拆散卖给一个废品收购站。经物价部门鉴定两台电焊机价值2295元,67.5公斤钢球价值337.50元。案发后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刘某、樊某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12月1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帅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物品,而帮助运输出售,并且自己购买,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遂分别作出上述有罪判决。(董可飞 陈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