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岁的典典放学回家见家长不在,遂到父亲工作单位去找。不料误入他人宅院被看家狗咬伤,狗主人被迫与孩子父母达成由狗主人承担一切损失的协议,因其反悔而被告上法庭。8月29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先前的协议,改判狗主人承担70%的民事责任。
今年5月16日上午,城关镇7岁的典典放学回家,因见其父母不在,便到其父雷某所在的单位去找。约12时10分许,不料误入李某住所的庭院内,被其喂养的看门狗咬伤。典典父母得知后便前往李某家协商治疗事宜,李某夫妇遂将典典送到县疾控中心进行检查治疗,并支付医疗费764.10元。
当晚8时许,雷某夫妇到李某家协商赔偿事宜。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小孩治疗费800元由李某夫妇一星期内付清;从今往后,如果小孩因这次狗咬伤染上狂犬病的话,一切后果均由李某夫妇负责。一周后,雷某索要治疗费,而李某方反悔,于是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典典因误入李某宅院被其喂养的狗咬伤,作为动物饲养人他们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典典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未充分尽到监护职责亦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故判决李某夫妇赔偿医疗费764.10元的70%,其它损失由雷某夫妇自负。(余敬海 曹承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