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县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肇事者罗某的监护人赔偿受害者张某各项损失79213.49元,车主蒋某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11月3日下午,蒋某骑摩托车到罗某当学徒的美发店会朋友。当日晚上约七点钟左右吃罢晚饭后,店主安排员工下班。约8点钟左右,罗把蒋的摩托车骑出去购物,当时蒋知道罗骑车并询问了罗后未表示反对。8时30分,罗骑车在返回途中冲到道路左侧,将行人张某撞伤,致其右胫腓骨下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罗负全部责任。张共花去医疗费18713.91元,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官刘先超、余禄点评:罗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越线行驶,冲到道路左侧将张某撞伤,而张在该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故罗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因罗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和诉讼时未满18周岁,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蒋某系车辆所有人,在他知道罗骑车的情况下,既未反对和采取有效行为予以制止,也未审查罗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应视为他同意将车借给罗使用,因其未对车辆积极行使管理职责,故应对罗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