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新闻理论说:“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记者将此则狗咬人事件作为新闻,是因为这狗身份有些特殊:被告田某认为此狗是“流浪狗”,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2006年11月9日上午,文峰乡滚子岭村陈某到同村村民田某家借风扇,走到道场时,一只狗扑上来,一口咬在她腿上。几天后伤口感染,陈某遂去田某家论理,田某答应让陈某自己去打狂犬疫苗后再商谈。陈某打疫苗、治伤花去一千多元。狗咬一口就要赔上这么多钱,田某颇感委屈。双方争执不下,村里也调解不成,于是诉诸法庭。田某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请求,因为这狗不是他家饲养的,而是一条流浪狗,经常这家呆几天、那家呆几日,他不应为此狗负责。
城关法庭近日作出判决:田某承担陈某治疗费用的90%共1278.08元,并指出“即使是流浪动物,应将其赶走,没有将其赶走,视为收留。收留的动物在收留期间致他人受伤,也应承担责任。”(陈剑 柯尊贵 方治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