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单位应付两万多元工伤待遇
聘用的员工在履行职务期间意外受伤致残,经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不服,诉诸法庭。2006年12月底,县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受害人工伤待遇2万多元。
2004年9月15日,受聘于湖北省“十堰烟叶”竹山生产收购管理部(以下简称竹山生产收购管理部)的杨某,骑摩托车到柳林乡指导烟叶生产,途中摔倒受伤。住院治疗后,他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5年6月1日,该局依据其申报资料,认定属工伤,后被鉴定为9级伤残。
据此,杨某要求竹山生产收购管理部按规定落实其工伤保险待遇,但遭到拒绝。杨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决对方付给他各项费用2万多元。竹山生产收购管理部对仲裁结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合同关系,杨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及鉴定程序合法;竹山生产收购管理部收到工伤鉴定结论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故对仲裁结论应予采信。 (余敬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