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城关法庭对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宣判:雇主韩某赔偿金某因检修房屋摔伤造成的损失38700元。
2005年10月份,潘口乡小漩村韩某请熟识的张某找几个人给他检修房屋,张某请金某等人一起检修。在检修房屋过程中,因金某脚踩的檩子折断,导致其从屋顶掉到地面摔伤,治愈后遗留四级伤残。金某为此遭受医疗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余万元,而韩某却以金某不是其直接雇请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没有直接雇请原告,但其通过张某请原告为其检修房屋是明知的,双方之间构成雇佣关系;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祝家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