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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担保拒担责 依法拘留十五天
发布时间: 2007-04-20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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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9日上午9时,城关法庭向被执行人李乙宣布对其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1987年9月23日,潘口乡鱼岭村的李甲向夏某购买泰山牌25型拖拉机一台,作价6000元;同村的村支书李乙为李甲提供担保。夏某将拖拉机交给李甲之后,多次向李甲索要车款未果,于2005年2月25日向县法院起诉,县法院依法判令李甲、李乙连带偿还夏某车款6000元。判决生效后,李甲、李乙未自动履行,夏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李甲为逃避法院执行,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法院多次找到李乙执行,他仍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鉴于其恶劣行为,法院依法将其拘留。(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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