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原、被告各负同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偿付原告死亡赔偿金、生活补助费等共计3.3万余元。
张某系得胜镇五道河村人,陈某系得胜镇复兴村人。去年12月21日,陈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摩托车从得胜镇回家,行至得大路7.5km处,将行人(张某的丈夫)梁某当场撞死。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死者梁某在道路上也未靠路边行走,故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因双方就赔偿数目未达成协议,原告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各项损失8万元。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贾德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