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午,城关法庭对一起虚拟收条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为债权人张某讨回了公道,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溢水镇五房沟村章某于2006年8月将一车牲猪卖给原县食品公司退休职工陈某,计款2500元;陈某当时无钱支付,便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同年9月3日前付清。在限期内陈某仅付120元,尚欠2380元。同年11月13日章某因车祸不幸身亡,其妻张某便多次持欠条找陈某索要欠款,陈某均以无钱为由拒付。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及时给付其欠款2380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陈某向法院提供了署有收款人“张某”、落款日期为“2006年11月21日”的2380元的收条一张,以此证明其已付清原告欠款;而张某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丈夫章某死亡证明一份,证明死亡时间却是2006年11月13日。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所提供的收条上收款人的姓氏与原告张某丈夫章某的姓氏不同,且落款日期在原告丈夫死亡的日期之后,不符合客观事实,显然属于提供伪证。宣判后,陈某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与张某达成了给付2380元欠款的调解协议。 (方治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