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县法院参照当地交易习惯,对一起收据纠纷案作出判决。
2006年9月,擂鼓镇原塘村村民张书明,多次找同组的张明根协商,要求将亡妻的坟墓移至张明根所承包的责任地里,张明根表示同意。张书明遂将由他人写好的“张明根收到张书明5000元现金”的收条,让不识字的张明根按了手印。
不久,调换墓地一事因故放弃。张书明凭欠条要求张明根返还已付的5000元。张明根则称:“明明只收了500元,哪来5000元?”双方打起了官司。
法院审理认为,张书明、张明根属同村村民,按当地风俗,使用墓地均采取私下协商或用土地交换,而没有用钱买卖的惯例,更不可能出现用5000元的高价换几厘墓地的现象。另外,5000元收据虽经张明根摁了手印,但因张明根不识字,收据又系张书明请人代写,遂综合认定张明根实收现金为500元。 (操儒舜 喻成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