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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姑娘房县郎 恋爱不成上公堂
发布时间: 2007-05-12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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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恋爱,今年分手,花费的钱到底应该怎么办?4月底,城关法庭判决一起“恋爱案”。
  房县青年王某说,去年农历10月,他与我县城关镇迎风村姑娘小刘建立了恋爱关系,谁知小刘今年就提出解除恋爱关系,于是他要求小刘返还其为小刘及亲属花去的现金及财物1万多元。而小刘却说,去年10月,她和母亲、嫂子、侄儿一起到王家,小王总计只给了他们1700元。春节小王来拜年,她就提出解除恋爱关系,这1700元应属赠予行为,不应该返还,况且她家也对小王有回赠。
  双方差距如此之大,谁来证明?小王请来姐姐,小刘请来嫂子。因为双方的证人与各方都是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力较低,而且都是孤证,无法印证,法庭判决小刘返还小王1700元。  (袁斌  祝家兴  章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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