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弟媳张某诉伯父陈某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纠纷案,判决小女孩由其母亲张某抚养,并保管小孩父亲死亡赔偿金13万元。
潘口乡某村的张某与前夫1994年10月生有一女,于2004年协议离婚,当时协议女儿由父亲抚养。离婚后,女孩主要由其姑姑照管。2005年冬,张某前夫在煤矿打工不幸身亡,矿方赔付了15万元。陈某除花费外,尚有13万元由当地村委会保管。张某于同年冬找到女儿伯父陈某要求领回女儿,陈某以张某领养其女是假、占有13万元赔偿金是真为由,拒绝让她领回女儿,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亲生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理当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也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女儿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据此,判决女孩由其母抚养,女孩父亲死后的13万元的赔偿金也由其母保管。 (贾得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