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侵害名誉权 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
4月底,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辱骂邻居是“贼娃子”而引起的名誊权纠纷案,判决由村民费某三日内在全村公开张帖致歉词(2份以上),为原告喻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元。
喻某与费某是宝丰镇秦家河村的同组邻居。2004年10月,费某家中财物被盗了,其怀疑系邻居喻某夫妇所偷,便对喻某夫妇进行辱骂并公开宣称喻某是贼娃子。喻某为此找村委会解决未果。后费某以此事为由,强行到喻某家搬走喻某家中部分财物。喻某于是再次找村委会及派出所解决,费某虽将所搬原告的财物返还,但仍然坚称其家被盗财物系喻某所为,并继续公然宣称喻某系贼娃子,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是社会对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作风等方面的评价,它代表公民的人格尊严,关系到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受社会信赖与尊敬的程度,公民对自己名誉的这种社会评价享有不受任何人侵犯的权利。本案被告的财物被盗,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公然怀疑并侮辱、诽谤原告,对原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故原告请求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操儒舜 王康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