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人们都知道,他人欠钱不还如果起诉到法院,凭欠条就可以打赢官司,但是有的时候持欠条也不一定能打赢官司。近日,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欠款纠纷案件。
家住官渡镇小河村的徐某于2004年8月随本村的张某到河南张某承包的工地打工。当年底工程结束后,张某未给徐某等人结算工钱。2005年3月,徐某邀集其弟4人到张某家索要工钱,张某表示当时没有钱,等结帐后再给。徐某等人认为张某有意推拖,便对张某进行殴打、恐吓。张某出于无奈,当时给徐某写下了一张6000元的欠条。2006年4月8日,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按欠条偿还劳务费6000元。张某辩称,欠条系受徐某胁迫所写,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徐某提供的欠条是通过对被告张某实施非法手段获取的,其形成违背了张某的真实意思,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被告张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驳回了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高发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