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某与乙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明确:一个月内,由卖主乙某办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甲某在乙某协助下随后领到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后来乙某借故不办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导致甲某不能对房屋进行装修。甲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处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被驳回。律师建议甲某改变诉求,于是甲某将“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改成“请求解除合同”,结果胜诉。
案析:败诉原因:甲乙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无违反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属约定义务未履行,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故合同有效。
胜诉原因: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乙某在收到购房款后不能如期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甲某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乙某退还购房款和利息,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但君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