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获赔40余万元
6月中旬,县法院对“1·1”特大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起的6起赔偿案作出判决,被告郭某、李某和县两财保公司被判共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共计401872.34元。
今年1月1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郭某驾驶面的车行至305省道289km+219m处,与被告李某的丈夫舒某(已死亡)驾驶的农用四轮车超车时发生刮擦,致使农用四轮车驶出路外,翻至路外36余米深的堵河中,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本报已作报道)。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由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郭某和死者舒某的妻子李某负赔偿责任。两财保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杨 森 刘先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