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驳回了王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2005年12月,城关镇明清村的王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6.8万元,当天交付定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当即支付5000元,张某出具了“今收到王某购房预付款5000元”的收条一张,王某当时并没在意。数月后,张某因其它原因不能交付房屋,王某提出解除合同,但当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时,却遭到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王某出具的收条写明收到的是购房预付款,而不是定金,故此该案不适用定金罚则。(梁修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