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去年3月,李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期限为1年。今年借款到期后,因王某外出打工,一直无法联系,致使李某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李某应如何归还借款及利息,避免自己造成更多损失?
案析:《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债权人下落不明,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王某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致使李某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使李某增加了不必要的利息支出。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存。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提存条件即可受理李某的提存。李某将借王某的5万元本金及利息交给提存部门代为保管,自提存之日起李某与王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转移,李某不必再支付这5万元借款的利息。因此,支付的提存费用由债权人王某承担,提存后的利息归王某所有。 (但君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