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蔡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说,当年2月,某公司经理赵某以搬家“送礼”为名,送给蔡某6万元活期存单一张,要求蔡某在其承建工程时予以关照,蔡某后将钱款用于房屋装修。蔡某在开庭审理时辩称:自己虽然收受了钱,但并没有为赵某实际谋取利益,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案析:《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蔡某在收受赵某的存单时,应当知道赵某送钱是想在承建工程上得到自己的照顾,但仍收取存单,即蔡某是以收钱的行为向送钱人承诺,要为送钱人谋取利益。蔡某后来虽未实际给赵某谋取利益,但其收取钱财的行为,符合受贿罪中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刑法》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给送钱人谋取实际利益,但不能否定收受这笔钱财时的权钱交易情形,这种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处罚。 (但君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