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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自己清 理应出庭说分明
发布时间: 2007-08-27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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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蒋某(女)1999年与沈某结婚,自2003年开始,双方就经常发生争执。今年初,蒋某到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并委托其表姐作为全权代理人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要求蒋某必须到庭参加诉讼,而蒋某却因工作繁忙难以脱身而不想到庭。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蒋某能否不出庭参加诉讼? 
  案析: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并非必须出庭。但是,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一项重要因素。而夫妻感情变化微妙,即便是有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的特定情况下,也无法体会和准确地表达当事人当时的意志变化。为维护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否出庭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蒋某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以实现自已的诉讼请求。但如果蒋某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先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否则蒋某应当出庭。(但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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