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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为无效 占有财产应返还
发布时间: 2007-09-02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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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未与合法妻子解除婚姻关系,又与另一女子成婚,因此遗留的后患导致了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
    孟某、李某、梁某均系得胜镇施家河村人。2006年11月27日,李某的父亲、梁某的儿子李华(化名)在山西铁矿打工不幸身亡,矿方给付安葬费用及遗属死亡赔偿金计24万元。孟某以其与李华是合法夫妻为由,要求分割部分赔偿款。为了能火化李华的遗体,尽快运回竹山老家安葬,李华的亲属只好让孟某领走赔偿款6.3万元。
     而据法院查明,李华真正的合法妻子离家出走了且下落不明,两人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2006年正月初,孟某又与李华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李华在未与合法妻子离婚的情况下,与孟某所办理的结婚登记被得胜镇民政办核实后,宣告该登记行为无效。
    8月下旬,法院经审理认为,矿方给付的24万元死亡赔偿金应属死者生前承担抚(扶)养义务的被抚(扶)养人及其近亲属所有,李某和梁某是理所当然的抚(扶)养人。孟某与李华结婚登记已被结婚登记机关宣告无效,无效的登记行为从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孟某不能成为李华的合法妻子,也就不能对李华死后矿方给付的赔偿金享有所有权。于是判由孟某返还李某、梁某她领走的6.3万元。
          (贾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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