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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小事起纠纷 触犯刑律进牢门
发布时间: 2007-09-02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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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里之间只因一点小事,就大打出手并致人重伤。8月下旬,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4年5月20日,家住麻家渡镇营盘河村一组的刘某怀疑本组村民聂某将泥巴堆在自己的责任田里,他感到气愤,便去找村干部解决。当其从村干部家出来后,遇到正在田里干活的聂某,双方便发生口角,相互对骂,继而开始厮打。厮打中,刘某用石头将聂某的头右顶骨打成骨折,经鉴定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受害人聂某有一定过错,且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贾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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