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沈某2004年购买一辆农用车跑运输,后因生意不景气,将车转手卖给韩某,韩某开了一年后又卖给了杨某。由于不想交纳过户费,他们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今年5月,杨某驾车将一人撞成重伤,后交管部门查出农用车仍在沈某名下。因赔偿问题没有协商一致,伤者遂将沈某、韩某和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沈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案析:机动车是一种有相当危险性的运输工具,法律对其交易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以保护机动车所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可见,机动车买卖是要式法律行为,过户手续是机动车交易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沈某对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沈某虽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意味着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其车辆买卖未过户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君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