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宋某无偿搭乘马某的摩托车进城办事。途中马某驾车滑倒,宋某和马某均受了伤,宋某经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000元。宋某要求马某承担其治疗费等相关经济损失。马某认为双方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不应当让他承担任何责任。
案析:马某同意宋某乘其摩托车,即与其构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马某负有将宋某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律义务。如果马某未能履行义务,即未能将宋某安全送达目的地,或是在运送的过程中,使宋某的人身受到了损害,又没有相应的免责理由的话,马某的行为即构成违约。依据《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马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合同违约的赔偿责任。宋某享有因合同违约而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见,车主同意无偿搭乘,其和搭乘人之间就形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负有安全送达的义务。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否属于车主的责任,都构成违约,都应该对乘客进行赔偿。 (但君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