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孔某和前妻离婚后,6岁儿子随母生活。3年后前妻再婚,并将儿子改为继父的姓。孔某找到前妻,要求把孩子的姓氏改回孔姓。前妻不同意,并说改姓已征得孩子同意。孔某见此,停止支付孩子每月300元抚养费。
案析:子女冠以父姓,是多数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一种文化习俗。孔某离婚后,其前妻未经孔某同意而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是对孔某未成年子女民事代理权的一种侵害。不仅如此,改变姓氏也确实意味着对生父的否定,是对生父感情的一种伤害。为了兼顾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对孩子的感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子女成年后可由其自己决定随哪一方姓氏。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中还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因此,孔某以儿子变更姓氏为由,停止支付儿子抚养费的做法也是错误的。(但君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