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处事要讲诚信,生意买卖更要讲诚信,否则就无处说理。
席某、谭某、胡某均系田家坝镇磨滩村人。2006年7月22日,席某家的耕牛不慎掉入水井内淹死,席某请谭某和胡某将其打捞上岸。因天气炎热,席某便主动将牛作价500元卖与二人。当日,谭某和胡某通过他人介绍将牛拉到城内卖得2240元,并于次日给付席某500元。事隔一年后,席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谭、胡二人返还耕牛款遭到拒绝,故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席某在当时特殊情况(天气炎热)下将死牛作价500元卖与二被告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于次日按约定给付了原告牛款500元,该合同已履行完毕,而二被告卖牛所得的款不属不当得利,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耕牛款的诉讼请求。 (贾德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