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吴某为开服装店,一年前向郑某借款1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后来,吴某因经营不善出现亏损,不想继续经营。郑某遂向其催要借款,吴某非但不还,还将店内近3万元的服装赠与他人,而郑某找吴某让其以部分服装抵债遭拒。
案析: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吴某将服装赠与他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这就是以合法形式达到掩盖逃避偿还借款的非法目的,所以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其赠与行为无效,法律不予保护。
郑某可向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吴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以其服装作价或变卖后偿还自己的借款,并要求吴某赔偿由于拖延还款期限而使自己受到的经济损失。(但君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