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何某骑摩托车不慎跌倒,导致左腿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为避免何某右腿截肢,医院决定对其采取清洗创口及钢板内固定、石膏外固定的手术,可手术存在伤口感染、并发骨髓炎等风险。术前,医院将手术风险告知何某及家属,并在其本人及家属签字后实施手术。术后,何某右小腿伤口感染,造成骨髓炎和骨头坏死。何某可否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案析:保住患者的右腿,是医院和患者的共同期望。医疗是有一定风险的事业,对医生为患者利益考虑实施的风险医疗行为,法律持宽容的态度。以此原则解决医患纠纷,有利于医务人员救死扶伤,有利于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有利于患者的健康,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医疗事故。”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应由患者及其亲属承担。医院在诊治何某腿伤的过程中没有医疗过错,不属于医疗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医院预告手术后可能出现并发症时,何某及其亲属签字同意手术。当预料的风险出现后,何某应自担风险责任。 (但君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