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县两青年因盗窃同屋友信用卡身份证窃得巨额取款,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年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各处罚金4000元。
得胜镇籍的无业青年刘某(女)、龚某于2007年6月22日10时许,经预谋后,在东岳路相伴美发店宿舍,盗走与其同屋居住的李某包内农行信用卡及身份证后,即到农行东岳古台分理处办理密码挂失并更改密码。当月26日,刘某、龚某两人持李某农行信用卡,先后分五次从十堰城区自动取款机中盗取人民币15500元,之后将农行卡及身份证秘密放回李某包里。后李某到农行取钱时发现卡内无钱,遂报警。同年7月2日十堰市公安机关将两人抓获,破案后赃款已退还李某。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龚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因两被告人均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且有悔罪表现,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做出上述判决。(耿明军 陈良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