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拓宽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渠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允许农村移民自愿选择投亲靠友、自主择业等安置方式,自主稳妥安置。
(一)投亲靠友安置,是指移民依靠亲友解决生产资料和生活出路的一种安置方式,包括农业生产安置和赡养、抚养安置。农业生产安置是指移民以户为单位在规划的移民安置点外进行农业生产安置。
被投靠方应有固定住所、固定职业、固定收入来源。
(二)自主择业安置,是指移民自愿不要宅基地和生产用地,自行安排生活生产出路的安置方式。
第三条 投亲靠友中选择农业生产安置的和自主择业的移民,在搬迁安置时,未成年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生、现役义务兵和三级以下士官(不含三级),拘役、劳教、劳改人员,都必须随户整体安置。
第四条 选择投亲靠友中由亲友赡养、抚养的移民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被投靠人有供移民生活居住的条件;
(二)被投靠人作出赡养或抚养的书面承诺及公证材料;
(三)有被投靠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的安置及审核意见。
第五条 投亲靠友的移民户需进行农业生产安置的,被投靠人及所在的组、村、乡(镇)和县人民政府作出接纳入户和解决生产生活资料的书面证明,并签订安置协议。
第六条 选择自主择业的移民户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主要成员中有从事多年非农经营活动或有固定职业或技术专长的人员;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家庭主要成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三)有稳定住所。
第七条 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对移民投亲靠友、自主择业安置的条件进行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移民户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由户主签章的书面申请和本办法等四、五、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移民户填写《潘口水电站移民投亲靠友、自主择业安置合同书》一式六份(出县的九份),由所在组、村、乡(镇)人民政府对《潘口水电站移民投亲靠友、自主择业安置合同书》逐级审核;
(三)由县移民主管部门对《潘口水电站移民投亲靠友、自主择业安置合同书》进行审批,符合条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县移民主管部门将上述材料分送有关单位和移民户,并存入移民户档案;
(五)移民户在安置地办理入户手续后,县移民主管部门将该移民户对应的生产安置费、搬迁安置费及其他个人补偿补助费按规定兑付给移民。
第八条 移民和有关单位在办理投亲靠友、自主择业安置过程中,应当如实出示和认真审核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投亲靠友、自主择业安置的移民,一经签订协议,将户口迁往安置地上户,领取生产安置补助、搬迁安置补助及其他个人补偿补助费后,不得返迁。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