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规范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行为,依据《湖北省堵河潘口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结合竹山、竹溪两县移民安置实际,制定移民安置补偿补助项目和标准。
补偿补助标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严禁暗箱操作,全库统一管理,不得以行政管理区域、等级、人口、收入等客观因素的不同而另行制定补偿范围和标准,具体补偿项目、范围和标准为:
一、房屋及附属物补偿:
(一)特殊结构:516元/㎡。
(二)框架结构:432元/㎡。
(三)砖混结构:411元/㎡。
(四)砖木结构:300元/㎡;
(五)木 结 构:268元/㎡。
(六)土木结构:268元/㎡。
(七)杂 房:80元/㎡。
(八)附属物补偿:围墙:20元/㎡;水泥晒坪:20元/㎡;水池:200元/个;灶:200元/个(单灶减半);电视单收站(天锅):300元/个;电话:200元/门;打米机100元/台;榨油机:100元/台;坟墓迁移:300元/冢;室内照明、自来水补助:150元/人;沼气池:1200元/口;水井500元/口;地窖200元/口。
二、征占用耕地补偿费:(单位:元/亩)
地类 |
补偿单价 |
其中 |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
水田(鱼塘) |
20032 |
7512 |
12520 |
旱地 |
14000 |
5250 |
8750 |
园地 |
12460 |
4672 |
7788 |
陡坡地 |
7044.8 |
2641.8 |
4403 |
河滩地 |
9392 |
3522 |
5870 |
三、征占用林地补偿费(单位:元/亩)
地类 |
补偿
单价 |
其中 | ||
林地
补偿费 |
林木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
用材林(竹林) |
4682.7 |
2201.5 |
720 |
1761.2 |
经济林 |
7324.2 |
3669 |
720 |
2935.2 |
灌木林(疏林) |
2891.5 |
2201.5 |
690 |
|
未成林 |
3581.5 |
2201.5 |
1380 |
|
四、搬迁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过程中的交通费、食宿费、物资搬运、损失费、误工补助等):近迁(本乡镇范围内)补助:500元/人;远迁(本乡镇范围外)补助:670元/人;
(二)移民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三通一平”。即通水:指蓄水池到室外;通电:指低压线路到室外;通路:指通村公路到移民居民点;一平:指村庄宅基地平整,前后护坡处理)补助费:分散安置1815元/人;50人以上集中安置点2593元/人(由乡、村集中使用)。
(三)宅基地征地补偿费:690元/人。
(四)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农业人口600元/人。
五、树木补偿
(一)零星果树:
未产果树:5元/株;初产果树:15元/株;盛产果树:40元/株。
(二)零星树木(仅指房前屋后):
胸径(以树木地面上1.2米处的树干为准,下同),大于15cm的,8元/株;胸径10-15cm的,12元/株;胸径5-10cm,6元/株;胸径小于5cm的,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