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潘口水电站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工作,实现移民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移民档案在移民安置、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潘口库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档案是指在潘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移民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移民档案工作是潘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该电站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移民整体工作统一组织、规划、管理,使移民档案工作与移民整体工作同步,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移民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档案工作负总责,各级移民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 移民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是移民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移民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设置移民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涉及移民工作的乡(镇)要有专人负责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的档案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承担本单位移民档案的管理任务,制定本单位移民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所属单位的移民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编目、统计、保管本单位、本辖区形成的应当归档的移民档案。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规划、计划,对本辖区移民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五)对本单位和本辖区移民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开发利用移民档案,为移民工作及其他各项事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和监督指导。
第九条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交通、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广播电视、文物、水文、国土及相关部门按专业要求建立移民档案,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行业移民档案工作。在移民档案业务上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条 移民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相关要求,做好移民迁建项目档案工作,并按规定向移民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三章 归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移民档案应完整、准确、及时归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占为己有。
第十二条 移民档案的归档范围执行潘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移民档案归档范围。凡是反映移民管理、搬迁、安置工作,企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等项目迁(复)建过程,库区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库底清理、后期扶持、水库管理工作,以及移民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库坝区淹没前的原貌资料及实物指标等重要项目,都应归档并永久或定期保存。
第十三条 移民档案分为综合管理、搬迁安置、项目建设、库底清理、后期扶持、水库管理、资金管理等大类。
第十四条 综合管理档案主要指移民工作管理、区域规划、地质灾害、移民个案处理、综合性验收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的综合管理文件材料按《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1998)、《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发(1987)27号)或《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的规定整理。综合档案由各级移民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十五条 搬迁安置档案主要指在农村移民、城(集)镇移民、新址占地移民安置、单位搬迁等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农村移民、城镇移民、占地移民安置材料,分别由各乡镇负责收集并按户整理归档后保留副本,正本移交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保管。单位搬迁档案由各有关单位整理后交县移民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档案主要指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设施复建,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项目的建设或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一)集镇迁建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乡镇和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后,向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移交。
(二)工矿企业迁建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迁建企业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后,向移民管理部门移交。
(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该企业破产清算小组收集、整理,向企业主管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移交。
(四)专业设施复建档案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向移民管理部门移交。
(五)库区环境保护工作中形成的包括环境保护与监测、人群健康监测与保护、城镇污水与垃圾处理、水土保持与生态建设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由环保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六)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包括移民迁建区域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预警监测系统建设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由国土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七)库区文物保护工作中形成的包括地下文物考古发掘和地面文物保护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由文物保护部门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 库底清理档案主要指在库区卫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建(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以及漂浮物处理等工作中形成的档案。
归档的库底清理文件材料按行政区划、项目组卷整理。库区卫生清理档案由卫生防役部门收集、整理,移交县移民管理部门保管。其他库底清理档案由具体组织实施的单位收集、整理、归档,向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档案主要指资金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包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文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等。
归档的资金管理性文件材料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方法整理;归档的会计核算材料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整理。资金管理档案由形成单位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各类档案的非纸质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在移民工作中形成的收、发文件的磁盘、光盘及在移民工作中形成的重要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归档的电子文件材料分为磁盘、光盘、其他等类,按《十堰市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的声像文件材料分为照片、录音、录像等类。照片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整理。录音带、录像带按接收的顺序排列、编号,编制保管单位目录。电子、声像档案由各形成单位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移民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保证移民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移民档案管理要有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保护设备,档案装具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保持移民档案工作人员的稳定。移民档案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须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的清退、移交手续。从事移民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业务培训,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
第二十二条 移民、档案部门人员要作为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成员参与移民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负责审查移民工程建设有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是否完整、准确、系统,管理是否规范、安全,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和各移民工作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移民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库区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创造条件将淹没区、搬迁户原貌录像档案刻录为光盘,使用统一的移民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努力实现管理现代化。同时,积极做好移民档案的开发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潘口水电站移民工作和各项事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或者开发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移民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移民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移民工作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移民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移民档案的。
(五)擅自提供、抄录或者公布有密级移民档案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移民档案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潘口水电站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本办法未涉及其它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