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近日,县法院审结一起给付抚养费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自今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刘力(化名)18周岁前的抚养费250元。
审理查明,李某于2006年5月起诉要求与丈夫刘某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婚生孩子随刘某生活,李某不承担抚养费。今年6月,刘力以父亲无固定收入,抚养能力差为理由,请求法院判令母亲李某给付生活费。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和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导致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消失。由于刘某独立抚养孩子的能力有限,李某应承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刘先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