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9月25日,在我县一单位干了15年的黄先生因为失职事件被解聘了,和许多人一样,他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永不会被解除的合同,单位解聘他是违法的。26日,带着满肚子的冤屈,他找到县劳动保障局仲裁股寻求法律帮助,韩股长将我国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解除合同的相关条文给他作详细的介绍和解释,刘先生听得心服口服,后悔不已,由于他对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能解除的误解,工作缺乏责任心,屡次失职最终被解聘,落得个下岗失业后果。
原来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出现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为了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认识和了解,有效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近日,县劳动保障局不断通过局网站、竹山电视台、上街发放一千五百多份宣传单、主动提供维权服务等方式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法律知识,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陈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