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去年,鲍竹路口发生多起交通事故,其中一辆货车下坡车速过快,竟冲到临街门面,造成房屋及门面内财务受损。10月27日,县人民法院判决车主陈某赔偿原告县工商管理局财产损失6372.63元,驾驶员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查明:2007年9月7日,被告袁某受被告陈某雇佣,驾驶一大货车由十堰拉水泥至竹山县城关镇,当行至鲍竹路口时,因下坡车速过快,该车冲上临街门面,侧翻至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门面前,造成临街房屋及出租门面房内财物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袁某驾驶车辆忽视行车安全,下坡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9月11日,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该起事故做出涉案物品价值认定结论书,认定损失价值为6172.63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袁某受被告陈某雇请,驾驶大货车在运货途中忽视行车安全,下坡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车主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柯尊贵 龚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