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12岁的儿子将偷来的1万元现金藏于家中。父母发现后不但没有教育儿子,反而存入银行据为己有。11月中旬,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6年7月18日,陈小(化名,时年12周岁,未达负刑事责任年龄)将盗窃本村汪某的1万元现金藏于家中。同年9月,陈小的母亲张某在儿子寝室内的一个铁桶中发现藏有9300元现金,询问陈小后得知了事实真相。张某遂告知了丈夫陈某,二人合计后由陈某将现金存入银行。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并已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明知家中现金为其子盗窃所得,却故意隐瞒,并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将账款全部退还给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章胜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