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日前,县法院对去年11月发生在田家坝镇石门渡口的水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被告周某和魏某分别赔偿原告魏某某66166.76元和44111.17元,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去年11月13日中午,魏某某的妻子包某携6岁的幼子一起搭乘魏某驾驶的四轮农用车回家。在田家坝镇石门渡口登上周某的渡船后,包某从车上下来,其子与另一乘车人仍坐于车内。当时,由周某的妻子王某(未经任何相关培训)在轮渡上指挥车辆和行人过渡。王某见魏某停车的位置不妥,便要求魏某再向前停靠。由于车子存在故障不能点火启动,魏某误以为王某已支好枕木,便将车辆挂上空档下车,准备摇响车辆。没想到此时车辆失控向前滑行压断渡船吊臂坠入水中,致包某的幼子溺水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某忽视水上交通安全,将渡船交由未经技能培训的妻子王某指挥过渡,而王某在被告魏某驾车登轮渡前后没有要求人车分离,也未即时在车轮前支好枕木,构成了重大安全隐患。被告魏某在登上轮渡后虽是接受船方指挥,但其驾驶有故障的车辆上路行驶,在明知车内有人又不确认是否支好车轮枕木的情况下挂上空档下车,致使车辆失控。两被告的行为均存在过错,其共同过失行为对原告之子的死亡构成了共同侵权,并应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刘先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