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邓某被三条狗围攻双下肢12处受伤,其中有两条狗的饲养人事后否认狗子伤人的事实,而邓某又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3月18日,县法院依据各种间接证据进行事实推定,判决被告袁某、朱某和李某分别赔偿原告邓某医疗费及其它损失284.54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21日,68岁的邓某经过袁某家时,被袁某、朱某和李某各自饲养的一条狗子围住撕咬,致邓某双下肢12处受伤。事后朱某和李某否认自家的狗咬伤了邓某,从而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地只有三被告家饲养的有狗子,且对狗都采取散放的方式进行饲养,在致伤原告的三条狗中除袁某饲养的外,另外两条狗的特征分别与朱某、李某饲养的狗子相一致,朱某、李某不能举出另有他人饲养的狗子致伤原告的证据,不能排除他们饲养的狗子参与撕咬原告的可能性,故认定朱某和李某饲养的狗子共同对撕咬进行了原告,三被告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先超 冯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