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盗窃公司煤炭被公司职工发现后,将该职工打伤。事后,又抗拒抓捕将警察咬伤。近日,县法院以犯抢劫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和其父王某某在宝丰镇一公司干活,收工后父子二人盗窃公司的燃煤124斤,在走出公司准备回家时,被公司职工陶某发现,父子二人扔下燃煤逃跑,陶某追上王某某并将其抓住,被告人王某见状返回将陶某打成轻微伤,迫使陶某放开了王某某。当日晚上8左右,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王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某拒不接受传唤,采用抓、咬、蹬踢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将民警胳膊和手咬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先超 李松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