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唐某(女)乘陶某驾驶的摩托车游玩,在途中唐某学着驾驶,不幸酿成车祸,造成各项损害费用5万余元。近日,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陶某赔偿唐某各项损害费用20000元,余款由唐某自担。
原、被告均系秦古镇人。2008年2月22日,原、被告经他人邀请到宝丰镇游玩,晚上在返回途中,被告陶某将其所骑摩托车交由原告唐某驾驶,当行至305省道327km+410m处时,摩托车与道路右侧路肩上的水泥电杆相撞,造成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县交警大队二中队认定,原告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陶某负次要责任。事后原告索赔无果,故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事故责任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在此事故中分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其双方对此认定均无异议,故对于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被告应承担次要赔偿义务,原告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贾德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