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公证案例解析(遗嘱公证)
<案例>70多岁的赵先生有一套房产,随着年龄的增长,他感觉身体明显不如以前,因此打算事先立遗嘱把房产作个处理,免得日后麻烦。于是张老先生到公证处咨询,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立下了经过公证的遗嘱,了却了一份心愿。
<解析>个人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除房产外,还有存款、股票、债券等,人们意识到办理遗嘱公证、事先分配好自己的财产,可以在日后减少很多纠纷和麻烦。比如房产过户时,房管部门需过户方出具继承权证书方准办理。若事先未办理遗嘱公证,在出具继承权证书时,就需所有继承人到场办理。一旦继承人较多,人员同时到场难度增大,不仅影响公证书办理,同时增加了当事人的开支。《公证法》第十一条将遗嘱公证规定为公证机构的一项公证业务;《继承法》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在法律上的效力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日后发生析产分家等纠纷,能免去打官司的繁杂法律程序。
热点公证案例解析(婚前财产公证)
<案例>钱先生自己购买了一套房子准备结婚用,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他对工作人员说,作婚前财产公证并不是因为不信任对方,更不是因为对婚姻有保留,只想为财产加上一道保险。
<解析>公证人员解释:所谓婚前财产公证,并非仅限于婚前,对各自财产(主要指不动产、婚前投资、有价证券等)进行公证,也可在婚后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一直以来,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认同度很低,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一些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家庭观念相违背,会破坏夫妻感情。但随着社会进步,经济交往的频繁,年轻人已逐渐接受婚前财产公证,事实也说明婚前财产公证不会影响夫妻感情,反而使夫妻婚姻关系更加稳定。近年来,从前来咨询的情况分析来看,婚前财产可以更好的保护弱势对象,特别是女方的财产不受侵占。
热点公证案例解析(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案例>房屋作为家庭的重要财产,近两年成为公证业务的主要办理对象之一。孙先生结婚三年一直没有住房。最近,孙先生的父母准备借给他15万元购房款,但又心存顾虑,担心现在年轻人的婚姻关系不稳定,要求把用该款所购的房产产权作一限定。
<解析>公证处工作人员指出,孙先生提出的是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主要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对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确定其所有权归属的行为。如果孙先生的父母确定这笔房款只是赠给他一个人的,孙先生可与妻子协商后,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在办理房产证时,将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列为孙先生一人。当然也可以约定为夫妻两人共有,也可以把出资的父母列为产权共有人。
热点公证案例解析(继承权公证)
<案例>李某父亲早亡,其母王某及妻子张某带儿子李甲在家居住,婚后第4年,李某在外务工时不幸身亡,在清理遗物时发现6万元存折,婆媳急需这笔钱生活。可这笔钱如何才能从银行中取出来,成了婆媳俩心中的烦恼。
<解析>《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6万元存款的一半是李某个人的遗产,另一半作为李某妻子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死者的遗产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李某的遗产应由其母亲王某、配偶张某及儿子李甲共同继承,李甲继承遗产由其母亲代为管理。
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所有继承人都需要到公证处,共同提出申请(继承人不在本地的,应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或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公证),并且需要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明、被继承的银行存款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由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单位或所在户籍管理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公证人员指出,凡遇到财产所有人死亡,其继承人要想依法取得遗产,在继承人之间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一般都要办理继承权公证。 若遇到亲人去世,因我国继承制度中还有“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尽快办理,以免使本来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为自己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