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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热点知识问答(1-5)
发布时间: 2009-10-30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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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热点知识问答(1)

  问:《保密法》何时颁布、何时实施?
  答:《保密法》由全国人大七届三次常委会于1988年9月5日通过,1989年5月1日起实施。
  问: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问:什么是国家秘密? 
  答: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问:国家秘密的密级分几个等级,其含义是什么? 
  答: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含义为:“绝密”是最重要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损害;“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问:为什么要划分国家秘密的级别? 
  答:确定国家秘密的等级,是为了使属于保密范围内的每一具体事项成为国家有关法规所认可和保护的国家秘密,以便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各项国家秘密的密级不同,而采取宽严程度不同的保密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

《保密法》热点知识问答(2)

  问: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答: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问: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何保密措施? 
  答: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问:个人能否保存密件? 
  答:个人不能私自存留密件。主要是指以下四种情形:1、调出原工作单位,或者离休、退休、退职、辞职等不在单位工作,其原来经手的密件应向单位交还;2、因某项工作任务的需要由个人暂时使用的密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向单位交还;3、个人阅办完毕应当清退的密件,不按规定清退的;4、参加涉密会议领取的密件,会后应交单位管理。

《保密法》热点知识问答(3)

  问:当前泄露国家秘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答:1、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泄密;2、新闻宣传和出版方面的泄密;3、通讯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泄密;4、信息咨询服务方面的泄密;5、人员流动造成的泄密;6、少数人受私利驱动,非法提供或出卖国家机密。
  问: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密件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根据密件管理规定:1、绝密级的密件,禁止复印、复制、摘抄,汇编;2、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密件,复印、复制、摘抄,汇编,必须经过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3、复印、复制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密件,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4、复印、复制上机关单位下发的密件,应当经制发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复制。复印、复制过程,只能在本单位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定点复制单位进行。并且复印件不得取消或改变其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采取与原件同样的保管措施。
  问:申请开办印刷、复印等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领到营业执照的半个月内应该怎么办?
  答:应当到当地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保密法》热点知识问答(4)

  问:《湖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应当知悉并遵守哪些规定?
  答:(1)对于国家秘密事项,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2)不准私自制作、收发、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3)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4)不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游览、探亲访友或者办理其他私事;(5)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事项;(6)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7)不准对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隐瞒泄密事件。
  问: 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保密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刑法》规定:1、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3、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保密法》热点知识问答(5)

  问: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一般标准有何规定? 
  答: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一般标准是:1、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3、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问: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有什么区别?
  答:区别主要在于:(1)确定的程序不同。国家秘密的确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而商业秘密一般视权利人的意见而定;(2)泄密的后果不同。国家秘密一旦泄露,损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而商业秘密泄露,损害的是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经济利益和竟争优势。
  问:保密工作部门在查处泄密事件工作中的主要职权有哪些?
  答:(1)监督和组织、参与对失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2)对责任者所在的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单位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3)对处理不当的,要求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进行复议。
  问:发生泄密事件后该怎么办?
  答: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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