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基本烟田保护办法
(2009年10月28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烟叶生产和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推进现代烟草农业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烟田是指按照市场对烟叶的需求量和国家下达指令性收购计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实行合理轮作,保证隔年种植烟叶的宜烟农田。
第三条 基本烟田保护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原则,确保基本烟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四条 基本烟田保护区是指在基本农田范围内为对基本烟田进行保护而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基本烟田保护包括基本烟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保护烟田、保护以烟为主的耕作制度、保护烟田环境、保护烟田质量及相关基础设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基本烟田保护工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经济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定期实施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烟田保护工作纳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烟田划定
第六条 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烟田保护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烟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按照全县16万亩基本烟田的总体建设目标,因地制宜、科学发展,确保我县基本烟田保护区达到布局合理、设施配套、优质高效的要求。
第七条 基本烟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烟草行业主管单位合理划定。基本烟田保护区一经划定,应逐块定位、划界,由县人民政府设立标志牌,予以公告,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和烟草部门建立档案。划定的基本烟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烟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第八条 划定基本烟田保护区时,不得分散,必须确保连片土地100亩以上,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基本烟田保护区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护区地块名称、编号、面积、四至范围;
(二)基本烟田保护区图;
(三)基本烟田保护责任人;
(四)保护期限10年以上;
(五)应当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基本烟田建设与保护第九条 基本烟田应确保实现“一基四化”:打牢基础、推进规模化种植、集约化经营、专业化分工、信息化管理。并认真执行烟地“烟田、烟水、烟路、烟电、烟机、烟房、烟苗、防雹”八个方面的基础设施配套工作。
第十条 基本烟田保护区经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或者占用。因国家建设需要,确需占用基本烟田的,必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对被占用基本烟田上的农业基本设施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鼓励烟农对基本烟田自愿流转,集中连片,规模种植。全县各级各部门应支持烟叶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对基本烟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进行维修管护。
第十二条 禁止在基本烟田保护区内开办有碍烟叶生产的污染企业;严禁在基本烟田保护区内建窑、葬坟、建房、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影响烟叶生产的活动。
第十三条 基本烟田保护区内要严格执行以烟叶生产为主的耕作制度,因地制宜地采取玉米、烤烟、油菜等轮作方式,确保土地的综合地力巩固提高。
第十四条 基本烟田保护区内严格实施用养结合措施,切实改善烟田土壤环境和烟区生态环境,提倡种植绿肥,努力提高地力。基本烟田的农药和化肥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安全生产与清洁生产规定,严禁使用禁用农药和化肥,防止烟叶农药残留超标和农药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烟叶生产收购计划和建设资金与基本烟田保护挂钩制度。凡保护不力的区域,取消烟叶生产收购计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后续投入。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 对划定的基本烟田保护区,由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烟农,层层签订基本烟田保护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奖励、处罚等事项。县人民政府对在基本烟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基本烟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县国土资源部门、烟草部门、农业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对基本烟田保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烟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或控告侵占、破坏基本烟田和其他破坏烟叶产业发展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烟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对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烟叶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